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民初10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邱玉春贾兴琴等与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玉春,贾兴琴,邱鸿,邱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0073号原告:邱玉春,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小松,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兴琴,女,汉族,1971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邱鸿,女,汉族,1999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邱俊,男,汉族,2006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贾兴琴,女,汉族,1971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7757233M。法定代表人:汤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玉春、贾兴琴、邱鸿、邱俊与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玉春、贾兴琴、邱鸿、邱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玉春、贾兴琴、邱鸿、邱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玉春、贾兴琴、邱鸿、邱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邱玉春、贾兴琴、邱鸿、邱俊负担。审判员  蔡佑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刁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