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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阳光华诉被告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22行初12号本院2017年9月25日对原告阳光华诉被告信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第三人信丰县逸源丰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作出的(2017)赣0722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行政判决书第八页第九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现更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审 判 长  张燕京人民陪审员  刘家慈人民陪审员  田轶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