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侯锦平与樊咏梅、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锦平,樊咏梅,宋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侯锦平,女,住郓城县。被告:樊咏梅、宋坤。原告侯锦平与被告樊咏梅、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向我借款10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要求被告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菏泽市中院在生效的(2017)鲁17刑终209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该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已经作出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锦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学同审判员 夏广太审判员 王玉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明亚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