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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丛翠与龚明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丛翠,龚明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579号原告:江丛翠。被告:龚明蓉。原告江丛翠诉被告龚明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江丛翠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丛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丛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丛翠负担。审判员  蒋澍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