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丛翠与龚明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丛翠,龚明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579号原告:江丛翠。被告:龚明蓉。原告江丛翠诉被告龚明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江丛翠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丛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丛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丛翠负担。审判员 蒋澍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