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华容县扶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姚湘萍、吴梅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容县扶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姚湘萍,吴梅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华容县扶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姚湘萍,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吴梅秀,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华容县扶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姚湘萍、吴梅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姚湘萍、吴梅秀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睿审判员 张新鹏审判员 刘中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