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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执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根树、董绍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树,董绍斌,王冬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根树,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董绍斌,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王冬凤,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根树与被执行人董绍斌、王冬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根树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181执4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河审判员 胡耀文审判员 杨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乐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