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周文见与张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见,张克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3民初1750号原告:周文见,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个体户,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告:张克忠,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经商,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原告周文见与被告张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见的委托代理人柳胜阳、汪伟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克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文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报酬32,000元及违约金(按每月500元自2017年5月1日计算至报酬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被告雇佣原告装修房屋,双方约定按房屋面积计算报酬,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劳动报酬总额为80,000元,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只支付了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40,000元的欠条一份,后原告找被告还款,被告分别于2016年10月和2017年5月还了5,000元和3,000元,并于2017年5月1日重新出具了“欠条今欠周文见叁万贰仟元整,前期欠条作废。2017.5.1张克忠。剩下的款项按每月叁仟元分期支付,即每月30号之前支付。如未按期支付,每月将支付违约金500元。在2018年2月30日之前付清。张克忠。”的欠条一份,之后被告从未按欠条约定的还款协议向原告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不接电话。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原告周文见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情况。2、被告于2017年5月1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报酬32,000元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被告张克忠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周文见提供劳务为被告张克忠装修房屋,按房屋面积计算报酬,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向原告劳动报酬80,000元,之后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报酬48,000元,尚欠报酬32,000元被告于2017年5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注明今欠周文见叁万贰仟元整,前期欠条作废,剩下的款项按每月叁仟元分期支付,即每月30号之前支付,如未按期支付,每月将支付违约金500元,在2018年2月30日之前付清。之后被告并未按欠条约定向原告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且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周文见与被告张克忠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原告以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双方之间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原告按约将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亦应按约支付劳动报酬。原、被告约定每月支付支付劳动报酬3,000元,但被告一直未按期每月还款,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将在履行期到来后继续不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对已到期的还款计划构成实际违约,对未到期的还款计划构成预期违约,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部劳动报酬32,000的元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双方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月500元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月500元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至报酬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周文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克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文见支付劳动报酬32,000元并按每月500元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报酬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本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张克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 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