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郭金木、林凤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木,林凤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2108号申请执行人郭金木,男,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凤狮,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郭金木与被执行人林凤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凤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凤狮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柳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