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6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杜某某和高某;孙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高某,孙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6389号原告杜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原告之子)被告高某被告孙某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高某、孙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桂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