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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6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杜某某和高某;孙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高某,孙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6389号原告杜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原告之子)被告高某被告孙某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高某、孙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桂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