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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吴某,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以(2017)赣1027执3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吴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金溪县浒湾镇支行621797437000026****账户人民币112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金溪县浒湾镇支行621797437000026****账户存款11240元至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名: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帐号:1511206029200129927-101)。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