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7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文芳与李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芳,李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7064号原告:陈文芳,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龙,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李筠,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陈文芳与被告李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陈文芳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春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73元,由原告陈文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寇枭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