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雅宏与杨军、伊桂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雅宏,杨军,伊桂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77号申请人刘雅宏,女,汉族,1972年8月5日出,牙克石农业银行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孙兆才,内蒙古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军,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市。被执行人伊桂艳,女,汉族,1974年5月17号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刘雅宏诉杨军,伊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雅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内078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雅宏给付执行款383000元,诉讼费7046元,公告费460元,保全费2435元,共计39294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军,伊桂艳与申请人刘雅宏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在2018年10月房屋反迁卖房一次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