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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2092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被告徐某某愿意和好为由,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家锐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