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2092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被告徐某某愿意和好为由,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家锐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