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许伟与徐玲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伟,徐玲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745号申请执行人:许伟,男,1982年4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陈国胜,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681413。委托代理人:向军,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721236。被执行人:徐玲娜,女,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许伟依据生效的(2016)川0402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7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阳家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