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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民终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民委员会,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法定代表人:于连臣,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福生,男,该村监管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楠,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八五四农场西城小区三十五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淑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仁,男,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涛,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升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虎林市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虎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17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以刚审判员  冯 莹审判员  洪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都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