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4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姚建清与周维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清,周维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4487号原告:姚建清,女,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周维萍,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原告姚建清与被告周维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故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清撤诉。本案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111.50元,由原告姚建清负担。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罗静之人民陪审员 孙祖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金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