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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民初33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闽与陈一斌、郑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闽,陈一斌,郑冬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3351号之二原告:郭闽,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陈一斌,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郑冬海,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闽与被告陈一斌、郑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郭闽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一斌、郑冬海的起诉。本院认为,郭闽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郭闽负担。审判员 陈 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游春晖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