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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茂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茂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茂生,王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王茂生,男,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王进村人,农民,现居本村。委托代理人郭明连,女,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王进村人,农民,现居本村,系王茂生之妻。被执行人王茂林,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王进村人,农民,现居本村35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茂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茂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晋092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茂生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申请执行。经审查,其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921执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金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