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宇联重工有限公司、大连郎铭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兴科控股有限公司、王聚祥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宇联重工有限公司,大连郎铭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兴科控股有限公司,王聚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振江,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宇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法定代表人:王聚祥。被执行人:大连郎铭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法定代表人:肖颖。被执行人:兴科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肖颖。被执行人:王聚祥,男,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宇联重工有限公司、大连郎铭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兴科控股有限公司、王聚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杨 力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