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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商城县富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李立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城县富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李立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民初2277号原告:商城县富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军。住所地:商城县。被告:李立友,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原告商城县富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立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城县富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博混凝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伟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立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富博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混凝土货款22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富博混凝土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出售给被告李立友建房所需混凝土共计22000元。2015年6月28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于2016年7月19日出具欠条一张。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约定交付了货物,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支付价款。但被告拒绝支付,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举交了欠据原件一张。被告李立友未出庭参加诉讼,法定期间内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立友因建房需要,自2015年5月份开始,先后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经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混凝土货款共计22000元。被告并于2016年7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书:“欠¥22000元混凝土款贰万贰仟元132××××7187李立友2016年7月19日”。欠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欠条原件,和被告李立友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混凝土款2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向本院举交的欠据足以为证,被告有义务清偿。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货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立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商城县富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22000元整。若履行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李立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学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谋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