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三门峡远洋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远洋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1420号原告:三门峡远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河堤北路东段豫苑小区2号楼1单元1层东户,组织机构代码56374630-8。法定代表人张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西宏达路北五环大厦4层,组织机构代码73246005-3。法定代表人杨书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恒超,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三门峡远洋商贸有限公司诉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峡远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远洋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远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112元,减半收取25556元,由原告三门峡远洋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贺卫锋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