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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清阳、钟巧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阳,钟巧妙,苏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清阳,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林,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巧妙,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苏艺东,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王清阳与钟巧妙、苏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查封被执行人苏艺东名下车牌号为闽D×××××的汽车一部,没有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本金1455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锁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