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元发与吴红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发,吴红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535号原告:吴元发,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祥华,系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红香,女,汉族,1980年9月14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贵,系贵州仁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元发与被告吴红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吴元发起诉时缓交诉讼费,后经本院依法向原告吴元发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七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光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烜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