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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辖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朴梅花与呼伦贝尔草原天堂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俞大镇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朴梅花,呼伦贝尔草原天堂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俞大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辖22号原告:朴梅花,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图们市。被告:呼伦贝尔草原天堂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六居。法定代表人:王英宏,经理。被告:俞大镇(YOUDAEJIN),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韩国国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朴梅花与被告呼伦贝尔草原天堂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原天堂公司)、俞大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朴梅花诉称,原告经韩国俞大镇会长推介于2015年10月到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考察草原天堂公司管理的”帕拉蒂斯韩国百货项目”,并于2015年10月31日与草原天堂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但至今草原天堂公司经营的项目未达到开业条件。2017年5月16日,朴梅花向草原天堂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催告,草原天堂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草原天堂公司的租赁合同,判令草原天堂公司返还保证金87568元。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俞大镇系韩国国籍,此案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依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我区边境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涉外民商案件管辖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俞大镇系韩国国籍,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我区边境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涉外民商案件管辖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赫男审 判 员  薛忠卫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娜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