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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樊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720号申请执行人:樊某,农民。被执行人:赵某,农民。本院在执行樊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樊某于2017年10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柯尊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