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内江市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隆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隆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3294号原告:内江市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永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戴隆珍,女,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内江市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隆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内江市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神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文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