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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董续杨与孙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续杨,孙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3462号原告:董续杨,男,1993年5月5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孙帅,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原告董续杨与被告孙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董续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帅偿还董续杨借款8万元;2.诉讼费用由孙帅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董续杨因开五元车与孙帅结识。同月,孙帅先后以一个有北京车辆指标的车主因需要向孙帅借款以及一名大车司机向孙帅借款但孙帅本人亦没钱为由两次向董续杨借款,并称二车主均愿意用车抵押。董续杨称其手中没钱,孙帅便与张伟一起先后两次带着董续杨前往王浩处,让董续杨以其本人名义分别借款1万元和2万元。董续杨将本人汽车登记证书原件及保险单原件抵押给王浩,并先后出具2张借条,从王浩处分别获得借款现金1万元和2万元。董续杨每次获得借款后都直接交付孙帅。孙帅收款后,先后给付董续杨1000余元及几百元作为利息,后又分别将两份打印的手续交付董续杨,称系二车主将车抵押给董续杨的抵押手续,但之后均以抵押期限到期需要拿抵押手续找二车主索要债权为由将抵押手续从董续杨手中要回,3万元借款亦一直未归还董续杨。2016年4月中旬,孙帅又以东高村一房主向孙帅借钱但孙帅本人没钱为由,向董续杨借钱,并称该房主愿意以老宅抵押。董续杨称自己没有钱,孙帅便让董续杨将车抵押给周大龙,分两次向周大龙借款共计6万元并出具借条,每次实际借款2.8万余元,然后董续杨将从周大龙处所借款项交付孙帅,孙帅未向董续杨出具任何手续,仅从中抽取1000余元给付董续杨。2016年4月底,孙帅又以资金紧张为由向董续杨借款,董续杨不同意,孙帅便把董续杨拉到偏僻处进行殴打,并威胁董续杨。董续杨出于害怕心理,便依照孙帅的指示,和孙帅一起从董续杨姥爷处偷走2万元并交付孙帅,后按孙帅指示哄骗姥爷称系孙帅需开办一家物流公司,董续杨投资2万元入股,很快就能返还。当晚,董续杨因偷钱后无处可去,只能看着孙帅在电玩城玩。孙帅在电玩城中将2万元所偷款项输光后又对董续杨进行了殴打。后董续杨害怕,将上述事实告诉了家人,在家人陪同下找到了孙帅、周大龙和王浩,孙帅承诺尽快归还董续杨借款,并向董续杨出具了8万元借条,对从王浩处所借3万元,孙帅表示自己偿还,并且向王浩出具了欠条。后董续杨自己归还了周大龙6万元,把车从周大龙处赎回。但孙帅对其出具借条的8万元借款,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故将全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续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树波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人民陪审员  何会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颖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