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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0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海珍与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珍,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0605号原告:郑海珍,女,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李启磊,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莎莎,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波,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珍与被告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海珍负担。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包蒙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