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0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海珍与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珍,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0605号原告:郑海珍,女,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李启磊,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莎莎,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波,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珍与被告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海珍负担。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包蒙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