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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丽波与杨大伟、王成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波,杨大伟,王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赵丽波,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杨大伟,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王成武,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丽波与被执行人杨大伟、王成武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赵丽波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张永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法商阁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立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