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丽波与杨大伟、王成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波,杨大伟,王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赵丽波,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杨大伟,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王成武,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丽波与被执行人杨大伟、王成武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赵丽波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张永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法商阁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立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