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5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琴诉被告宜宾市创新游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琴,宜宾市创新游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5208号原告:张琴,女,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宜宾市创新游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远贵。原告张琴与被告宜宾市创新游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琴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市创新游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琴承担。审判员 陈顺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