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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传江与高守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传江,高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996号原告:高传江,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应新,商河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守彬,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高传江诉被告高守彬生命权、健康康、身份权纠纷一案,原告高传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传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传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传江负担。审 判 长  郑元东审 判 员  张吉强人民陪审员  张宗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解连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