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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平与朱翠影、赵后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朱翠影,赵后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陈平,女,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朱翠影,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赵后防,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陈平与被执行人朱翠影、赵后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平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朱翠影、赵后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平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38266.67元,合计178266.67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代理人于立案当天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苏C×××××汉兰达车辆一台”。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8日、8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7年2月8日、8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工商信息。4.本院经向徐州市铜山区不动产登记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于2017年9月2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后防名下的坐落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镇北京路西、湘江路北财富湾4号楼2-401房产以及坐落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镇北京路西、湘江路北财富湾4号楼0-106。5.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中举证被执行人有轿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2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朱翠影名下的皖L×××××号本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已委托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赵后防名下有苏C×××××丰田牌、苏C×××××五菱牌小型轿车两辆,本院已对该二车辆进行查封,因未查找到车辆,暂未处置。6.本院于2017年2月8日、8月23日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本院于2017年2月8日、8月23日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下落,敲门无人应答。发现门上有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于2016年张贴的传票以及2017年水费、电费、燃气的催缴单,可认定被执行人已久不在此居住。9.因被执行人朱翠影、赵后防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采取拘留措施。10.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1.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9月、10月数次通过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法院签署终结笔录,但被执行人均以在外地工作忙为由不到庭,其代理律师也表示不再代理本案。本院电话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其邮寄送达终结告知书。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住处查看无果,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华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匡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