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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余姚市老板菜厂与锦丰(抚州)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老板菜厂,锦丰(抚州)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1063号原告:余姚市老板菜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朗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72730069。投资人:阮春芳。被告:锦丰(抚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6909992878。法定代表人:陈壮华。原告余姚市老板菜厂与被告锦丰(抚州)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9日立案。原告余姚市老板菜厂于2017年0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姚市老板菜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4605元,减半收取计7303元,由原告余姚市老板菜厂负担。审判员  严小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