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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184上海华兴涂料厂与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华兴涂料厂,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兴涂料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西岑镇尤浜村。法定代表人:严国均,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工业集中区(西区)。法定代表人:朱淑芳。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兴涂料厂与被执行人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通商初字第01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结欠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兴涂料厂货款1748395.9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前给付50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给50万元,余款248395.9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如被执行人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有一期未能按约履行,被执行人需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至被执行人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447279.40元自2014年1月31日起算、1073837.50元自2015年1月31日起算,且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68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48395.9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事实上属于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请求,应当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商初字第01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忠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代理审判员  傅 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