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瑞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苏麒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瑞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苏麒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7074C。法定代表人:雷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瑞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蒿枝坝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9037840D。法定代表人:齐业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麒麟,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瑞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苏麒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2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庆审判员 宋丹丹审判员 项江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