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渭南市华州区鸿瑞大酒店与被告杜某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华州区鸿瑞大酒店,杜某某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156号原告:渭南市华州区鸿瑞大酒店,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新华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某某,男,现年58岁,汉族,干警,住华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家属楼。原告渭南市华州区鸿瑞大酒店与被告杜某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渭南市华州区鸿瑞大酒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华州区鸿瑞大酒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华州区鸿瑞大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渭南市华州区鸿瑞大酒店负担。审判员 李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