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南环东路支行与李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南环东路支行,李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9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南环东路支行,住所地:晋城市。负责人:马君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丽、郭子桢,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女,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峰、李统帅,山西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南环东路支行诉被告李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南环东路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南环东路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南环东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南环东路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芳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人民陪审员 赵 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柴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