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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民终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与杨丹丹、自贡市华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春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杨丹丹,自贡市华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春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终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街87号。负责人:张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刚,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琨,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丹丹,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华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露水湾107号。法定代表人:江晓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俊位,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燕,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丹丹、自贡市华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春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舒 慧审判员 王家玉审判员 王爔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