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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特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阮支行、江门市长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阮支行,江门市长晋实业有限公司,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特46号申请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阮支行,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江杜中路137号西边全部。负责人:陈育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权、何福源,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江门市长晋实业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江门市杜阮镇东路7号101。法定代表人:杨伟权。被申请人: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井根骑龙山工业区W2号。法定代表人:肖永乐。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波、麦颖雯,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门市长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晋公司)、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请求:一、拍卖或变卖长晋公司抵押给申请人坐落江门市杜阮镇井根骑龙山(土名)的国有土地[证号:江国用(2012)第200778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长晋公司担保的本金1976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诉讼费用由两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3日,长晋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长晋公司将江门市杜阮镇井根骑龙山(土名)的国有土地[证号:江国用(2012)第200778号]抵押给申请人,为中奥公司自2012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3日在申请人处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形成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976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后申请人向中奥公司发放了4笔借款。截至2017年8月10日,借款本金余额39999895.46元,利息16511553.44元。因中奥公司逾期还款,申请人因此提出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受理申请后,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长晋公司登记的住所地送交申请书等材料,但未能成功送达。现因被申请人长晋公司下落不明,双方对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否存在争议暂不能确定,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阮支行的申请。申请费70180元,由申请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阮支行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陈健明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梁结喜书 记 员  曾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