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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正法、吴广鲜申请执行刘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法,吴广鲜,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43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法,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申请执行人吴广鲜,女,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刘鹏,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421民特293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李正法申请执行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鹏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履行到期债务9214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线索。本院在另案执行中,已经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刘鹏名下的门市两套、住房两套,并向李正法、吴广鲜支付了23311元。现刘鹏名下仅有一套与其前妻李小凤登记为共同共有的住房一套,并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协议分配给李小凤,其名下车辆已经抵押给他人或者价值过低,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特29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劲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