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杨东海与X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海,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杨东海,男,1971年7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XXX,男,1967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杨东海与被执行人X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7)皖17民终26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X110481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俐琴审判员 刘 艺审判员 时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