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81执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郑裕福公民身份号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裕福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881执2402号被拘留人:郑裕福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上海鸣宇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与郑裕福(2017)浙0881执240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郑裕福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