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6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戴锋与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锋,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6738号原告:戴锋,男,汉族,1980年1月7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荣,男,1972年11月26日生,系商会推荐诉讼代理人。被告: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永中路东聚大车配件市场综合楼服务楼*楼。法定代表人:黄春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江、李杰,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锋诉被告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原告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书;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书违约金9999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的事实与理由:根据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被告在房屋交付后,180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办妥产权登记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登记时间2015年11月5日,被告交房时间为2011年5月份,至2017年7月5日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书。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1、被告不是本案办证主体,被告仅有协助办理的义务。2、原告办理土地证的目的不能实现,昆明市实施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停发旧证。3、被告已经履行了义务办理了产权证。4、被告积极推进不动产权证的办理,2017年3月13日与云南中房中正房屋测绘有限公司签订了不动产合同但是由于部分业主不能够提供相应的房屋产权证,影响了不动产权证的正常办理。5、本案属于一事两诉,本案就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两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6、不动产权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信息及权属证明,部分业主由于被长由于房屋被查封以及有的业主突然死亡的原因导致了不能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影响的不动产权利的办理进程。7、土地证不影响房屋的交易。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屋也可以交易和使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二份《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涉及的标的物为独立的二套商铺,房号、位置、面积、价格均不相同,不是同一标的物,并且两套房屋分别分案已经进行了两起诉讼,就产权证办理和违约金经终审两份判决确定,故本案原告就土地证起诉,因涉及不同的房屋两套,进行土地登记办证也要分别进行,故本案原告应明确其诉请(为哪套房屋、办什么证)、分案起诉、分案裁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戴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劲松人民陪审员 付铁艳人民陪审员 叶昆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