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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唐景冬申请执行孙晓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景冬,孙晓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6执27号申请执行人:唐景冬,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执行人:孙晓坤,男,1983年1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景冬与被执行人孙晓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景冬与被执行人孙晓坤于2017年10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唐景冬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6民初61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关金海审判员  马莉娜审判员  孙桂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