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南丰县康丰塑业有限公司与周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丰县康丰塑业有限公司,周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765号原告:南丰县康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富溪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杜远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玮,江西丰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猛,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南丰县康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永琴人民陪审员 黄永琴人民陪审员 孙小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一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