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3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南丰县康丰塑业有限公司与周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丰县康丰塑业有限公司,周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765号原告:南丰县康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富溪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杜远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玮,江西丰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猛,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南丰县康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永琴人民陪审员  黄永琴人民陪审员  孙小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一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