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8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招海、罗淑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招海,罗淑凤,夏远照,兰彩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8212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722167,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范、范鸣鹃,女,系该银行职员。被告:黄招海,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被告:罗淑凤,女,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夏远照,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被告:兰彩銮,女,1978年3月6日出生,畲族,住苍南县。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招海、罗淑凤、夏远照、兰彩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黄招海、罗淑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万元及期内利息1246.32元、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300169‰计算);2.被告夏远照、兰彩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崇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黄招海、罗淑凤于2008年3月17日登记结婚。被告黄招海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6年8月12日向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4万元,约定按月利率8.2‰计息,借款期限至2017年5月10日止,如逾期还款则加收50%的利率(即月利率为12.3‰)计息。被告夏远照、兰彩銮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二年。借款后,被告支付至2017年4月20日止的利息,另被告归还利息0.1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招海、罗淑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按月利率8.2‰计算,扣除0.1元)、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5月11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3‰计算);二、夏远照、兰彩銮对黄招海、罗淑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夏远照、兰彩銮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招海、罗淑凤追偿;三、驳回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7元,减半收取2563.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元,由黄招海、罗淑凤、夏远照、兰彩銮共同负担2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127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柔?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