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复兴支行与吕秀梅、候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复兴支行,吕秀梅,候全军,候万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1326号原告:中国农业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复兴支行。住所地:邯郸市复兴路27号。负责人:谢卫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刚,该支行职工。被告:吕秀梅,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候全军,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临漳县,。被告:候万贞,男,1956年7月6日出生,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复兴支行诉被告吕秀梅、候全军、候万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复兴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复兴支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