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祝学红与后文继、肖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学红,后文继,肖友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3610号原告:祝学红,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丽,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后文继,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肖友芬,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祝学红与被告后文继、肖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学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后文继、肖友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祝学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后文继、肖友芬偿还826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7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4月6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后文继、肖友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两被告以购买货车为由向我借款7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后两被告仅给付两年利息。2016年4月6日,两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要求再借用一年,承诺利息继续按月利率1.5%计算,并重新出具借条一张。两被告以前拖欠一年利息12600元,承诺两个月归还,也出具借条一张。后经我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还。祝学红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后文继、肖友芬于2016年4月6日借到原告70000元,约定用期一年,月利率1.5%的事实;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后文继于2016年4月6日欠到原告利息12600元,并注明用期两个月的事实;3、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两被告于1992年1月26日登记结婚,此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后文继、肖友芬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后文继、肖友芬以购买货车为由向祝学红借款7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后两被告仅给付两年利息。2016年4月6日,两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要求再借用一年,承诺利息继续按月利率1.5%计算,并向祝学红重新出具借条一张。两被告以前拖欠一年利息12600元,承诺两个月归还,并由后文继出具借条一张。后两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后文继、肖友芬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后文继、肖友芬向原告祝学红借款70000元,并欠到到原告祝学红利息款12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后文继、肖友芬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后文继、肖友芬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祝学红要求被告后文继、肖友芬偿还借款826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后文继、肖友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祝学红826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7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4月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6元,减半收取计933元,由被告后文继、肖友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唐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