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成与被告廉晓东、李润奎、褚德敏、李恩伟、曹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成,廉晓东,李润奎,褚德敏,李恩伟,曹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4民初1227号原告:张文成,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宁安市。被告:廉晓东,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被告:李润奎,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小学教师,住宁安市。被告:褚德敏,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宁安市,住宁安市。被告:李恩伟,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宁安市教师,住宁安市。被告:曹德林,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宁安市民警,住宁安市。原告张文成与被告廉晓东、李润奎、褚德敏、李恩伟、曹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成、被告廉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润奎、褚德敏、李恩伟、曹德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63000元及利息28980元(从2014年11月6日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到2017年7月6日),共计9198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6日,被告廉晓东向原告借款6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3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支付了7个月的利息后,余款拒不给付。被告廉晓东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本金及利息都认可。被告李润奎、褚德敏、李恩伟、曹德林未作答辩。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及审理重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本院认证如下:借条一份。本院认为该证据能证明2014年4月6日,被告廉晓东向原告借款63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被告李润奎、褚德敏、李恩伟、曹德林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李润奎、褚德敏、李恩伟承诺继续为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6日,被告廉晓东向原告张文成借款63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三分,被告李润奎、褚德敏、李恩伟、曹德林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为此款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2015年10月8日,被告李润奎、褚德敏、李恩伟在借条上签字,承诺继续为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被告已支付原告七个月的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63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经支付原告七个月利息,现原告主张被告按月利率2%的标准给付利息28980元,不超过法定利率标准,原告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被告李润奎、褚德敏、李恩伟、曹德林作为保证人,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李润奎、褚德敏、李恩伟、曹德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廉晓东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廉晓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张文成借款本金63000元及利息28980元,共计91980元;二、被告李润奎、褚德敏、李恩伟、曹德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李润奎、褚德敏、李恩伟、曹德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廉晓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被告廉晓东、李润奎、褚德敏、李恩伟、曹德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历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