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7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世杰与宁夏觉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杰,宁夏觉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占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164号原告:陈世杰,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宁夏觉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恒诺家具建材城四层23-12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李天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占杰,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原告陈世杰与被告宁夏觉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贵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